4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支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取消药品加成,省财政厅出台了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财政对海口、三亚、洋浦补助40%、对其他市县补助60%。目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65万元已下达。记者
王彩虹
据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农垦场区医院、华侨农场和林区林场医院全部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通过两个方面予以补助:一是按当年零差率销售药品销售额的15%,对实行零差率销售所减少的加成收入予以补助。资金年初预拨、年终结算。二是按2006-2008年平均药品成本的10%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由市县卫生、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
此外,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垦场区医院、华侨农场、林区林场医院、村卫生室和民办社区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所减少的合理收入,参照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