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宽筹资渠道,切实提供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保障
解决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问题,关键是要均衡各方利益,依靠中央资金支持,带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共同构建廉租房保障资金支持体系。
一是科学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因此,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应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当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房保障资金的八种来源,但是除了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做了具体规定以外,其他几项来源的资金比例仍不明确,尤其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资金比例关系不明确。因此,必须尽快出台与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关系。
二是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首先是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参与廉租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给予财政补贴或对其投资者的收益减免所得税,以提高基金和投资者的收益水平,从而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建造或购买廉租房,再以低租金出租给低收入家庭。其次是发行廉租房建设债券,以弥补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不足。第三是实行证券化运作。我国廉租房一般只租不售,因而具有稳定的产权,廉租房作为政府福利项目,其收益尽管不高但具有稳定性,这些都符合证券化资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采取直接将廉租房项目证券化或以廉租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将该债权证券化两种方式。第四是发行福利彩票模式。可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当前的廉租房建设,这既遵循了福利彩票基金无偿使用的原则,也有效地缓和了廉租房建设过程中资金紧缺的问题。
二、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地方政府落实城市廉租房政策的力度
一是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地方政府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廉租房政策的重大意义。只有认识到位、责任明确,才能在实践中大刀阔斧地将政策落实下去。
二是加强考核,强化落实。应该把廉租房建设等民生问题纳入到地方官员考核的指标体系之中,并强化问责。另外,地方政府还要将廉租房建设和租金补贴任务纳入政府年度实施项目,年初制定计划,明确部门责任;年中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指导;年末实行考核,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是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地方政府应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大胆探索,开拓创新,闯出一条廉租房政策有效实施的路子来。例如陕西省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能满足年度廉租房保障资金需要时,差额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三三制”原则筹措。云南省规定,从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廉租房建设。
三、扩大社会参与,积极拓宽诚市廉租房的房屋来源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城市廉租房房源主要有四种,其中主要依靠政府集中提供的保障性普通住房,这种供给方式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大众需求。探索新的廉租房供给机制、争取更多的廉租房房源迫在眉睫。
一是建议政府收购空置房作为廉租房。政府出资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收购符合规定的空置住房,然后对其按廉租房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并改造成适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住房。目前我国空置房的数量很大,这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的回笼,而且给商业银行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政府通过收购将空置房转化为廉租房,既可以盘活空置住房资金,又可以节省廉租房建设成本。
二是鼓励开发商建设经营廉租房。可以由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方法资助开发商建造廉租房;或者对于按照政府标准建设、经营廉租房的开发商,政府在地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更多的开发商投入廉租房建设,增加廉租房的数量。
三是强制开发商建设经营少量廉租房。可以在土地竞标时就明确要求每一个楼盘都必须建造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强制开发商参与廉租房的建设与经营。
四是动员房屋所有者自愿提供廉租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等措施,鼓励拥有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房屋业主提供廉租房。除给予一定的利益优惠外,政府还可以给予廉租房提供者其他一些名誉上的奖励。
四、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各项制度
一是规范准入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收入标准并采取有效的收入审核管理办法,是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前提。不同地区应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划定廉租房准入标准,并根据当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对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进行定量分类,确保准入标准科学,保障对象准确。
二是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廉租房制度的覆盖面,从而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体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社会公平。为此,每隔一段时间要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条件改善的退出廉租房,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享受廉租房政策。这样,可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都能有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
三是健全奖惩机制。必须建立严格的惩戒制度并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使那些骗取保障利益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住房有困难的群众得到真正的保护。还要加大奖励力度,对那些在廉租房政策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房地产企业及其他人士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政策实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推行官员问责制。
四是强化监督机制。首先是权力机关的监督。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对廉租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其次是行政机关的监督。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廉租房政策运行进行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最后是社会监督。如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环节,丰富监督领域,最终将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置于公开、全面、系统的监督之中,从而不折不扣地将廉租房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解决堀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