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特性
1、财政票据的定义
 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的,并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会费以及单位代收代付、资金结算等财务活动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2、财政票据的特性
(1)财政票据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的,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
(2)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我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
(3)财政票据是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按照目前的管理办法,我们通常将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大类。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罚没款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使用。
 罚没票据,适用于执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捐赠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表政府受赠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时开具使用。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其适用性还可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通用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它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收取的款项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专用票据主要有:公路养路费票据、车辆通行费票据、港航规费票据、法院诉讼费票据、墙改票据、散装水泥票据、学校教育收费票据、海域使用金票据、土地出让金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还有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套印红字注明部门专用的票据,如公安交警、出入境、工商、林业、农业、水利、国土、海洋渔业、人防等,也都属于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还可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2、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由财政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等。
(1)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出具的收款凭证。医疗票据又细分为门诊收费收据、门诊就诊卡、住院收费收据和住院预缴款收据。
(2)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使用。
(3)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时开具使用。
(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单位内部发生的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