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6]1号文件形式,发布了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包括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包括农村各项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在农村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新农村工作中的重大意义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利益补偿和收入再分配的功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社会成员间社会分配不公、利益分化过于悬殊的问题,缩小城乡、地区、阶层间过大的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为那些无力参与竞争或失去竞争能力的农村人口,以及那些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农村人口提供必要保障,以消除这部分农村人口的不安全感,弥补市场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起到社会“调节器”的作用。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必要支持
新农村建设的目的之一是要在农村建立完善高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减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目前,国际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已经形成共识,即社会保障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对国家的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为了在经济生活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种手段。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这个国家要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同样,如果在中国的农村不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农村市场经济将不会顺畅地发展起来。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种手段
建设新农村的根本目的是要大力提高农村的综合生产能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力自由流动和按能从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劳动者享有充分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会无后顾之忧的选择自己擅长的职业并发挥自己的才能优势,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分化和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这无疑会提高劳动生产率。比如,使擅长于加工、运输和服务等行业的农村劳动者可摆脱种地的束缚,在农村社区间及社区与城镇间专门从事第三产业活动,这样一方面可以活跃农村市场经济并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会促使部分农民退出农地,让农地集中在真正的种地能手手中,有利于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从而可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法规,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其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构建起来。与此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严重影响并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据统计,目前全国仅有40%左右的乡镇建立了社会保障网络,只有约25%左右的村民委员会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会。其次,社会化程度低。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除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由于是财政提供资金而具有明显的社会化特征外,养老、医疗保险仅在部分农村地区实行,尚未在全国普及,即便是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的地区,基金统筹也多是以县、乡为单位,基金调剂范围很小,社会化程度很低。再次,管理体制分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呈现明显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虽然名义上讲,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主体,但实际上卫生部门、农业局、扶贫办、乡村集体等部门也在不同程度的承担着管理职能。最后,法制不健全。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因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没有经国家权力机关审批通过的法规作为依据,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也缺少专门的保障项目的有关法规。这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首先,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着手,最易产生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效应,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所有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最后一道“安全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村人口应享有生存权利的最起码要求,涉及到全体农村人口的利益,最具广泛性。
其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种基本保险和其他多种补充保险。从我国农村的实际需求与可能出发,当前要重点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也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解决农民的养老之忧,使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能得到农村人口的支持;二是适应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老龄化问题解决的安全网。
2.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的社会程度。在我国农村多数地区生产社会化程度还较低的条件下,盲目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只能阻碍其发展。因而建立个人账户,按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总额确定保障基金的发放标准,应是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必须坚持的原则,这也是世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潮流。农民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会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有利于调动广人农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但建立个人账户与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应对立起来,在设立个人账户的同时,还必须要有一块社会统筹基金。在目前条件下,基金还只能主要来自于政府补助和集体经济的积累,由它来发挥社会互济的功能。
3.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
成立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机制。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拓宽基金来源,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胀户基金的分账管理,确保个人基金的有效积累,增加社会投资,扩大基金增值保值范围。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给予明确的规定,严禁挪用挤占,各种慈善和城市扶贫等筹集的资金,应统一集中管理,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和收益性,真正做到钱为民所用。
4.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也应是法制化的保障。因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不仅是从整体上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要求,也是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途径。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如同完善整体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样,不可操之过急,而应循序渐进,逐步到位。政府可首先出台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首先只对农村社会保障作一些原则性规定,然后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再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关于具体保障项目的立法应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和提倡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制定和实行地方性的关于具体保障的法规,从而为全国普遍性的具体保障项目的立法工作取得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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